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公司名单公示准则的布告
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63号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办理,阻塞税收缝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办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则,税务总局决议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公司名单公示准则。
一、税务总局不定期公示违规开具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机动车公司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名单信息能够在税务总局机关网站查询。机动车公司包含机动车出产公司和机动车经销公司。机动车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向社会布告:
(一)未按实践出售机动车辆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含2次)或许情节严重的;
(二)出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贱价开具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一起,再开具别的增值税发票形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许情节严重的;
(三)别的违背发票办理规则开具发票形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含2次)或许情节严重的。
二、税务机关对列入名单的机动车公司依法采纳以下办法:
(一)列入要点监控目标,当令安排税收专项查看;
(二)加强平时危险办理,从严核实其抄送的各种材料;
(三)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的供给实施交(验)旧供新、严厉限量供给;
(四)税务机关依据实践状况,依法采纳别的从严办理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中发现机动车公司存在违规开票做法的,应责令其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三、列入名单的机动车公司可在列入名单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从名单中撤消的请求。主管税务机关接到机动车公司请求,经核真实列入名单之日后未发现有违规开票景象的,逐级上报税务总局从名单中撤消并向社会布告。从名单中撤消后再次列入名单的机动车公司,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满365日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从名单中撤消。
四、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树立高效联动的数据剖析比对机制,加强对机动车公司的危险办理。市税务机关每年应不定期安排力气对本地区的机动车公司进行入户核对,核对份额不低于本地区机动车公司总数的10%。
五、税务机关能够经过下列方法查实机动车公司是不是存在本布告第一条规则的景象:
(一)依据本布告第四条规则查实的;
(二)在税收专项整治或许税收专案稽察中查实的;
(三)车辆购置税主管税务机关在平时征收工作中发现疑点并由机动车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实的;
(四)依据举报查实的;
(五)依据别的状况查实的。
六、布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布告